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27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27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27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曾炳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范博硯麥堤設計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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