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51 號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51 號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51 號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1號

原告東海國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朝棟

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鄭名家

洪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臺南市政府」,應更正為「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27行、第28行、第30行及第8頁第9行所載「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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