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42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42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