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一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一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2月19日(民國)

日期:2003年02月19日(公元)

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一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國華
被告 陳寶
王怡然
黃啟禎
姚雲
陳玉姑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
字第三七號、第六九號、第七五號及第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胡國華、 陳寶珠 、王怡然、黃啟禎、姚雲及陳玉姑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國華為參選第十七屆臺南縣善化鎮鎮民代表,
竟與其妻陳寶珠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初
某日,在臺南縣善化鎮北子店一0六號其住處,對於有投票權之王怡
然,交付椰果一桶(價值約新臺幣二百元),並約定投票予胡國華,
而王怡然竟予以收受而應允之。又於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晚上七時許
,由陳寶珠載運椰果五十桶至○○縣○○鎮○○路三九巷三二號,交
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光文里第七鄰鄰長 黃啟楨 用以行賄選民,黃啟楨即
於當晚,連續將該些椰果分送交付予鄰內有投票權之姚雲、陳玉姑
等約三、四十人,並約定投票予胡國華,而姚雲及陳玉姑竟予以收
受而應允之。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下午,經執行搜索,在○○縣○
○鎮○○路三九巷十九號姚雲住處、同巷二三號陳玉姑住處及○○
縣○○鎮○○路王怡然之弟媳 吳惠琴 住處,各扣得椰果一桶而查獲,
因認被告胡國華、陳寶珠、黃啟禎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
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被告王怡然、姚雲、陳玉姑則係
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
年臺上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胡國華等人涉有右揭犯行,係以:被告王怡然坦承知
悉被告胡國華欲參選鎮民代表,並收受被告陳寶珠所致送之椰果一桶
,堪認已默許將投票予被告胡國華;被告黃啟楨坦承交付椰果予被
告姚雲、陳玉姑及其他鄰內有投票權之人時,有告知對方椰果係被
告胡國華之妻所致送,且被告姚雲及陳玉姑亦坦承知悉被告黃啟楨
所致送之椰果,係與選舉有關之禮品,足認渠等間就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已有默示之要約或承諾;被告王怡然及黃啟楨於警訊及偵查
中之供述;證人 李明長 之證述;扣案之椰果三桶等事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胡國華、陳寶珠、王怡然、黃啟禎、姚雲及陳玉姑等人均
堅決否認涉有右揭犯行,被告胡國華辯稱:伊雖有參選第十七屆善化
鎮鎮民代表,但係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始登記參選,伊不知道陳寶
珠致送椰果予王怡然及黃啟楨之事,亦沒有要求王怡然幫伊賄選等語
;被告陳寶珠辯稱:伊有送椰果予王怡然及黃啟楨,但與選舉無關,
因承租伊房子的房客延遲交付房租而贈送椰果予伊食用,伊吃不完,
始分送予王怡然及黃啟楨,伊並未要求黃啟楨分送給他人等語;被告
王怡然辯以:伊於九十一年三月初四月底左右前往陳寶珠住處收取貨
款時,陳寶珠有拿一桶椰果贈予伊,要伊拿回去給小孩吃,因陳寶珠
以前也送過椰果予伊,伊才收下,而當時並沒有說選舉的事等語;被
告黃啟楨辯以:陳寶珠載五十桶椰果到伊住處,要送伊吃,伊拿了十
桶,因吃不完就分送給鄰居,與選舉無關,且陳寶珠並未要求伊代為
分送等語;被告姚雲辯稱:鄰長黃啟楨有送一桶椰果予伊,伊不要
,鄰長說與選舉無關,伊無法推辭才收下,當時鄰長並未說明椰果係
何人送的,之後鄰長在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發送投票通知單時,有請伊
於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三號 楊國龍 等語;被告陳玉姑則以:鄰長
黃啟楨有於九十一年四月間送伊一桶椰果,僅說要給伊吃,並未說要
投票予何人等語置辯。經查: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或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
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物或利益是否可認係
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且足以產生影響
或動搖投票權投票意向之風險;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
為有投票權人而定。倘未具有行賄之犯意,或無對價關係時,即不構
成該罪名。至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構成要件之闡釋
,除主觀要件外,亦應與投票行賄罪為同一法理之解釋,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寶珠於上開時、地致送椰果予被告王怡然、黃啟楨二人,
並要求黃啟楨代為轉送椰果予其鄰內之選民,被告黃啟楨隨即於當日
將上開椰果轉送予被告姚雲及陳玉姑之事實,業據被告陳寶珠、王
怡然、黃啟楨、姚雲、陳玉姑供承明確,復有扣案之椰果可證,且
扣案之椰果三桶經檢察官勘驗後均為同一產品,有勘驗筆錄一紙附卷
可稽,堪以認定。惟被告等人固有於鄰近選舉期間致送或收受椰果之
事實,然其等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判斷依據乃在於被告胡國華、
陳寶珠、黃啟楨藉致送之椰果,向收受之人約為投票票權一定之行使
,且收受之人有無此種認知,所贈送之椰果客觀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允為本件審查之重點。
(三)被告胡國華、陳寶珠確係基於選舉目的而贈送椰果予被告王怡然
及黃啟楨,被告黃啟楨明知被告陳寶珠所致贈之椰果具選舉目的仍予
收受並依被告陳寶珠所託將椰果轉送予具有投票權之被告姚雲與陳
玉姑
被告王怡然於警訊及偵查中供稱:九十一年四月初伊到胡國華住所
請貨款,胡國華談到要參選善化鎮鎮民代表之事,並問伊是否要參
選里長,伊說再考慮,胡國華即說屆時要相互幫忙,離去時,胡國
華的太太陳寶珠拿一桶椰果給伊,要伊拿回去給小孩吃,說係土地
租給別人設工廠,人家送的,當時胡國華有拜託伊代為轉送椰果給
選民,但伊並未答應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七號卷第三九
至四一頁、第四五至四六頁)。
被告黃啟楨於警訊及偵查中均供稱: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胡國華
的太太陳寶珠載五十桶椰果來找伊,向伊說胡國華可能出來競選善
化鎮鎮民代表,拜託伊將椰果分送給選民,伊便於當日晚間將上開
椰果分送給伊鄰內之居民,伊分送椰果時有告訴選民椰果係胡國華
的太太送的,因當時尚未登記,伊並無要求選民支持胡國華,且伊
亦不確定胡國華是否參選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七號卷第
六十四頁背面至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八至第七十頁)。
被告姚雲於警訊及偵審中均供述:警方於伊住處查扣之椰果一桶
係鄰長黃啟楨拿來給伊的,黃啟楨當時表示椰果係別人請黃啟楨轉
送的,並沒有說係何人轉送,亦沒有說明轉送的原因,伊覺得係與
選舉有關的禮物,所以拒絕收受,因黃啟楨堅持,無法推辭才勉強
收下,直到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晚間黃啟楨發送投票通知單給伊時,
有叫伊在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給三號候選人楊國龍等語(見九十一
年度選偵字第三七號卷第三五至三六頁、第四八頁及本院九十一年
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
被告陳玉姑於警訊於供稱:警方在伊住處冰箱內查扣之椰果一桶,
係約一個月前鄰長黃啟楨送給伊食用,表示基於鄰居情誼送該桶椰
果給伊,並沒有請伊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
三七號卷第三三至三四頁);又於偵查中供述:椰果係鄰長黃啟楨
送給伊吃的,未說明係何原因,伊知道黃啟楨送伊椰果係與選舉有
關的,黃啟楨送椰果時沒有叫我投票給何人,但約一個禮拜前有叫
伊投給胡國華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七號卷第四九至五十
頁)。
證人李明長於警訊及偵查中均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四月間於善化鎮
民眾服務站遇見胡國華,胡國華說伊有一些椰果,叫 伊載 一些回去
分送給鄰居,胡國華雖未說明為何要致贈椰果予選民,但伊知道胡
國華要參選鎮民代表,所以並沒有答應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
第三七號卷第三一至三二頁、第四七頁)。
綜上陳述,相互勾稽,被告陳寶珠於鄰近選舉期間,贈送椰果予王
怡然、黃啟楨,且表示其夫胡國華可能參選善化鎮鎮民代表,要求
其等支持,並請求黃啟楨代為轉送其鄰內有投票權之人,其贈送椰
果之目的自係基於選舉考量無訛,雖被告王怡然、黃啟楨等人於本
院調查時翻異前詞,辯稱:該等椰果係基於鄰居情誼而收受或贈與
,與選舉無關云云;證人李明長亦改稱:胡國華有叫伊去載椰果,
但未說明何事,伊當時亦不知道胡國華要參選,警訊及偵查中所言
並非其本意云云,惟基於人情及事後避免得罪涉案被告之考量,其
等於嗣後翻異前詞而改為有利自己或被告之陳述,此種現象乃法院
實務常見之情形,是法院須就其陳述為深切之觀察以認定何者係真
實可信,何者係迴護之詞。查被告王怡然、黃啟楨及證人李明長於
警訊及偵查中所為之上開陳述,並非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證方法而取得,且上開筆錄亦係由其等核閱無訛
後始簽名捺印,此為被告王怡然、黃啟楨及證人李明長所自承,參
以被告王怡然、黃啟楨與被告陳寶珠、胡國華係多年鄰居,情誼甚
佳,證人李明長與被告胡國華、陳寶珠互無仇怨,亦據其等供明在
卷,衡情茍非確有其事,實無故意設詞誣攀之理。況被告王怡然、
黃啟楨前揭於警、偵訊中之供述,除不利於被告陳寶珠、胡國華外
,其等亦將因之而分別受有投票行賄及投票受賄罪名之刑事訴追,
益徵其等斷無甘冒同遭刑事處分之不利益,而證人李明長亦無冒偽
證之風險,故意以不實事實誣陷與其等毫無仇隙之友人之可能。從
而,被告王怡然、黃啟楨及證人李明長於本院時之供述,顯係事後
迴護及飾卸之詞,難作為有利被告胡國華、陳寶珠、王怡然、黃啟
楨之認定。
另被告胡國華雖辯稱:陳寶珠贈送椰果之事,伊全然不知云云,然
被告陳寶珠既係被告胡國華之配偶,其等關係密切,且選舉期間所
為之任何助選策略、方式、手段及經費等,皆足以影響候選人是否
能順利當選,衡情,候選人對該等事項應係實際參與決策之人,是
被告胡國華對其配偶陳寶珠贈送椰果予選民之助選行為,尚難認為
不知。
(四)上開椰果非屬投票行賄罪之賄賂與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之賄賂
被告姚雲、陳玉姑於收受上開椰果時,固知悉該等物品係與選舉
有關之禮品,已如前述,惟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能否認係賄賂
,非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除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
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
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足認其與要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且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投
票意向之風險時,始足該當犯罪。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致贈逾越
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函釋內規定價值之物品請求支持某特定
候選人之助選行為,即認定係屬「賄賂」。就本件而言,本院應究
者為該等椰果是否係具有足以產生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投票意向風
險之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本件扣案之椰果市售每桶之零售價格約二百元,整箱(四桶)購買
者,每桶為一百六十元等情,業據證人即在善化鎮開設雜貨店販售
椰果之 楊洪秀年 證述甚詳(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七號卷第五九
至六二頁),雖被告胡國華、陳寶辯稱該等椰果係向其等承租房子
的房客 葉素蘭 延遲交付房租而贈與,並非購買等語,並提出租賃契
約書為佐,而證人葉素蘭亦到庭證述上情屬實,然本院認此等價格
上之差異,無礙於上開椰果係具有一定價值之物之認定。
上開椰果係屬液態形狀,僅以一透明之塑膠桶承裝外,未有任何包
裝,此有扣案椰果及該等椰果之照片可參,是縱其實際上具有一定
之價值,惟以目前之社會經濟價值觀念,及國民意識上之認知,該
等外觀簡陋,無明顯價值感之物,應尚不足以產生動搖或影響有投
票權人投票意向之風險,而堪認為換取選票之賄賂。
公訴人雖認被告王怡然、黃啟楨、姚雲、陳玉姑對於公訴人所指
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然查,被告王怡然於警、偵訊中僅坦承:
有收受被告陳寶珠所致贈之椰果,且知悉被告胡國華欲參選該屆善
化鎮鎮民代表選舉之事實;被告黃啟楨坦承:其有收受被告陳寶珠
所贈送之椰果,並應陳寶珠之要求轉送予被告姚雲、陳玉姑等人
,並於轉送時有說明係被告陳寶珠致送等情;被告姚雲、陳玉姑
則係坦承:其等知悉被告黃啟楨贈送之椰果係與選舉有關之物等事
實,然依其等所坦承之事實,尚難遽認其等收受之物,即屬投票行
賄罪或投票受賄罪所示之「賄賂」,而得認其等已經自白犯有投票
行賄罪或投票受賄罪。
(五)綜合以上各情,被告胡國華、陳寶珠雖有於九十一年四、五月間
,為助選之目的致贈椰果予被告王怡然、黃啟楨等人並要求被告黃啟
楨代為轉送其鄰內之選民姚雲、陳玉姑之事實,然該等椰果不具有
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關係,亦即非「賄賂
」,已如上述,是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胡國華、陳
寶珠、黃啟楨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
賄罪犯行,及被告王怡然、姚雲、陳玉姑犯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此外,本院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本院既無從形成對被告等人不利之確信
,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均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
告等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柯怡玲 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欽賢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林佩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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