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08.07.九十六年度易字第525號宣示判決?
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8月07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07日(公元)
案由:竊盜
類型:刑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08.07.九十六年度易字第525號宣示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52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號5樓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699號),本院於中
華民國96年8月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
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素行不佳,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猶不思悔改,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8日上午9時許,在苗栗縣
頭份鎮○○路由崑森建設有限公司興建之「橘郡工地」內,徒手竊
取該工地主任 謝金賢 所管理,置放在工地內3分鐵建築鋼筋72支、
3分L型鐵56支。得手後,隨即將該批鋼材裝入塑膠袋內用腳踏車
載離,而為警於同日上午9時45分許,在同鎮○○街與東興路口巡
邏當場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
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
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
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