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4號

原告 陳宛妤

陳家盛

陳琬鎔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

被告 賴宗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

法官 丁亦慧

法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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