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1號
原告 徐淯維
被告 劉明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4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魏瑞紅
法官 華澹寧
法官 陳麗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