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1號

原告 徐淯維

曾品芝

被告 劉明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4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魏瑞紅

法官 華澹寧

法官 陳麗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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