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告 趙凡隱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

被告 許獻仁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慶 律師

被告 葉絹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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