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02.15.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2月15日(民國)
日期:2008年02月15日(公元)
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類型: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02.15.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乙○○
受刑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95年度選偵字第
52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95年度
選偵字第52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
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法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
中為其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事後如已歸案,即不得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75年度臺非字第247號、87年度臺抗字第
40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97年2月1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
,於同年2月12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2月
12日彰檢良執丁字97執聲沒25字第04999號函1紙在卷可查。然受刑
人甲○○業於97年2月13日歸案入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97年2月15日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在卷可憑,則受
刑人於本院繫屬受理本案之時,既已入監服刑,則已無逃匿無蹤之情
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予以沒入。是
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