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告 曹文龍
被告新巨蛋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
代理人 胡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新巨蛋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7月21日第11屆管理委員會職務推選會議選任主任委員為被告胡勝凱之決議及會議決議均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