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97號

原告 陳云媗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0樓

被告 邱柱豪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8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官 李佳穎

法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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