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告AV000-H111106
原告與被告 陳晉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