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90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均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貳佰玖
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