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8月11日(民國)

日期:2015年08月1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曾麗鳳
債 務 人 曾億強
一、債務人曾麗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中新臺幣伍仟□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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