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08月11日(民國)
日期:2015年08月1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08.11.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曾麗鳳
債 務 人 曾億強
一、債務人曾麗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中新臺幣伍仟□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