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07.07.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07.07.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裁判

日期:106年07月07日(民國)

日期:2017年07月07日(公元)

案由:排除侵害等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106.07.07.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9號
抗 告 人  逢毅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抗 告 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爐 等5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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