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07.07.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裁判
日期:106年07月07日(民國)
日期:2017年07月07日(公元)
案由:排除侵害等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106.07.07.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9號
抗 告 人 逢毅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抗 告 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爐 等5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