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告 孫振文
原告與被告 潘富成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