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0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0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0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告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峰

被告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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