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02.05.一百零八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東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2月05日(民國)
日期:2020年02月05日(公元)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02.05.一百零八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語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主文
原判決之附表二 吳金霖 匯款帳號「○○○○○○○○○○○○」應更正為
「○○○○○○○○○○○○七」。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吳金霖匯款帳號「○八八六九七九一○七○七」,顯係「○○○○○○○○○○○○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邱奕智 法官 王麗芳 法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憶萱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