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07.31.一百零八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07.31.一百零八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7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07月31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07.31.一百零八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黃立祥
被  告   李泓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