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07.31.一百零八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7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07月31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07.31.一百零八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黃立祥
被 告 李泓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