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09.08.九十五年度促字第59676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09月08日(民國)
日期:2006年09月0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09.08.九十五年度促字第5967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9676號
債權人宇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慧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下:
主文
本件票號029203就超過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利息部分暨票號02
9204就超過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之利息部分請求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
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其利息起算日(票
號029203)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算、(票號029204)應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算,非均自發票日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
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野~,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