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6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6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6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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