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11.20.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23330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11月20日(民國)
日期:2018年11月2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11.20.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2333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30號債 權
人 凱格大巨蛋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 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巿松山區,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