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1.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51319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1月22日(民國)
日期:2006年11月2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1.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5131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319號
債權人尚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