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0月09日(民國)
日期:2019年10月09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 楊新傳 、 鄭郁霖 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楊新
傳、緒永股份有限公司、鄭郁霖、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郁霖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度附民
字第397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
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壹仟陸
佰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