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0月09日(民國)

日期:2019年10月09日(公元)

案由: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 楊新傳鄭郁霖 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楊新
傳、緒永股份有限公司、鄭郁霖、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郁霖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度附民
字第397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
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壹仟陸
佰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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