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12.28.九十二年度訴字第3351號和解筆錄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12.28.九十二年度訴字第3351號和解筆錄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093年12月28日(民國)

日期:2004年12月28日(公元)

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12.28.九十二年度訴字第3351號和解筆錄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92年度訴字第03351號
原告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歐陽心
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林瑞彬 律師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
訴訟代理人 陳文勝
陳瑞達
上開當事人間92年度訴字第0335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國93
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王立杰
法官 胡方新
法官 黃本仁
書記官 姚國華
通譯 林美惠
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瑞彬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文勝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民國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
69,125,282元,利息支出9,832,254元,原核定關於其他費用─權利
金部分12,498,451元,利息支出部分485,756元。除復查決定追認利
息支出485,756元外,兩造同意關於權利金部分被告追認9,998,761元
,被告應發單重核。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瑞彬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文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姚國華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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