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5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5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許嘉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 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