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31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31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陳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宇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朝檳、洪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4,8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冠宇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8,14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朝檳、洪美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3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132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002 | 新臺幣3768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003 | 新臺幣1774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004 | 新臺幣2346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005 | 新臺幣2632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006 | 新臺幣43378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007 | 新臺幣48418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1年12月0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132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2 | 新臺幣3768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3 | 新臺幣1774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4 | 新臺幣2346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5 | 新臺幣26325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6 | 新臺幣43378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7 | 新臺幣48418元 | 洪美珠、陳冠宇、陳朝檳 | 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