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75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75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
債 權 人 高煌堯
債 務 人 許旋峯 即巴菲特國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其身分之資訊(
以聲請狀所載姓名及地址均查無此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