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08.3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08.3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8月3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8月3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08.3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志賢 即鮮之味商行
債 務 人  莎露 烘焙餐廳
法定代理人  蔡宗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莎露烘焙餐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之事實理由,係請求債務人
莎露烘焙餐廳給付貨款新臺幣133,056元及利息,惟未提出本件聲請
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及確認債務人之身份,尚難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債權釋明文件及
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資料,聲請人於108年7月18日提出銷貨單及「莎
露烘焙餐廳」之商業登記抄本,然就登記資料所載,債務人「莎露烘
焙餐廳」之主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另就債權釋明部分,聲請人除提出「莎
露烘焙餐廳」高雄分店之銷貨單外,尚有「露琦和洋餐廳」屏東店之
銷貨單,惟上開餐廳之銷貨單均非設立於屏東縣之「莎露烘焙餐廳」
之購貨證明,尚難確認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即為設立於屏東縣之「莎露
烘焙餐廳」。故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已達釋明程度,是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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