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3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3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劉買秀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利息
序號 |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 25,995元 | 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 |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 年息18.25% |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6% | ||
002 | 新臺幣 29,109元 | 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 |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年息18.25%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5% |
違約金:
序號 | 本金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 25,995元 | 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 | 至民國96年11月27日止 | 按年息18.25%之百分之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