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3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3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3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劉買秀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995元

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

29,109元

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995元

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

至民國96年11月27日止

按年息18.25%之百分之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