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吳維德
債務人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陳宗佑
人
債務人 白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
編號 | 請求金額 (新台幣) |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利率 (年息)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001 | 7,237,598元 | 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自111年7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002 | 1,813,398元 | 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2.92% | 自111年7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