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07.04.八十九年度促字第40991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07.04.八十九年度促字第40991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07月04日(民國)

日期:2001年07月04日(公元)

案由:給付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07.04.八十九年度促字第4099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促字第四0九九一號異議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異議人 陳吳鞍心 .
右異議人即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紹宗、陳吳鞍心與債權人臺
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左: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八十九年促字第四○九九一號支付命令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債務人竟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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