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
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 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