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
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  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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