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01.19.一百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

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1.01.19.一百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

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日期:101年01月19日(民國)

日期:2012年01月19日(公元)

案由:商標異議

類型:行政

智慧財產法院101.01.19.一百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全文內容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原告 林銀渟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碧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主文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8年7月1日以「寶馬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腰包、皮箱、鞋袋、手提箱、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運動用提背袋、嬰兒用品置放袋、名片皮夾、寵物用品袋、瑜珈運動用提背袋」商品,經被告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1403095號商標,權利期間自201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嗣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6月4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892313號「馬到成功設計圖(二)」商標構成近似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高度類似之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前揭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乃以100年2月25日中台異字第99042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於100年7月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162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李得灶 法官 蔡惠如 法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 張君豪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