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0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04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04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安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
竹市○區○○里0鄰○○路00○0號」,即新竹市東區戶政事
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