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5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5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5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412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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