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5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5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楊于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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