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5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5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5.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楊于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