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08.30.九十六年度訴字第90號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096年08月30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30日(公元)
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08.30.九十六年度訴字第90號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90號
原告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之前手 黃中川 前於民國(下同)92年3月7日以「天線結構改良
(二)」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2844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旋黃中川申准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6
月2日以(95)智專三(二)04074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95年11月10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徐瑞晃
法官 畢乃俊
法官 陳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