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6.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6.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2月26日(民國)

日期:2009年02月26日(公元)

案由:請求繼承回復等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6.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繼承回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9,4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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