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12.08.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12.08.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法院:臺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2月08日(民國)

日期:2015年12月0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12.08.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債 權 人  林黃好
債 務 人 歐陽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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