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9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9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9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魏建軒魏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02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建軒即魏嘉男於民國104年09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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