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11.17.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17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1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11.17.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
債 權 人 林峰誠 即豪進服飾實業社
債 務 人 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
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前二項如任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其餘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領航者服飾有限公司、陳明祥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