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一年度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一年度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2月19日(民國)

日期:2003年02月19日(公元)

案由:殺人未遂

類型: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9.九十一年度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進文 男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黃進文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進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依法訊問被
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光進
法官 謝瑞龍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錦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