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五年度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五年度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10日(公元)

案由:給付權利金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五年度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英音樂有限公司、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
司、浩世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基械貓音樂有限公司、叢林音樂錄音事
業有限公司、銀翼文創有限公司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點頭音樂有限公
司、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巨人音樂國際有限公司、悅茵藝
術工作室即 陳哲聖小宇宙音樂工作室陳建瑋 、三二零九創意行銷概念
工作室即 曾麗伶杰果音樂工作室李銘杰 、墨染工作室即 潘珮君 、羅恩
妮、 何真真 等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82,608元(計算式:144,350元+1,078,951元+5,675
元+192,100元+387,381元+63,707元+624,457元+173,100元+59
6,050元+23,350元+1,287,266元+43,700元+271,268元+575,275
元+189,255元+71,350元+4,450元+16,100元+169,031元+222,09
0元+24,500元+18,780元+17,412元+44,576元+74,525元+78,455元
+91,179元+19,771元+60,625元+8,629元+2,025元+3,225元=6,
58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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