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77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77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上列債權人許家清即清義隆國際商行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家清即清義隆國際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台端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
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