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權人安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華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90號 |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001 | 110年3月10日 | 60,722元 | 110年3月10日 | AS0000000 |
002 | 110年3月10日 | 9,564元 | 110年3月25日 | AS0000000 |
003 | 110年4月10日 | 206,667元 | 110年4月12日 | AS0000000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