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原 告 鄭羅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 李泉盛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700萬元+850萬元=
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