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原   告  鄭羅雪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李泉盛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700萬元+850萬元=
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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