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告 關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致銓 律師

被告 黃加錢

黃乙惠

黃秋勝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春

被告黃玉春

黃錫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建號建物,上開不動產價值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土地為新臺幣(下同)10,778,640元、建物為2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773元【計算式:(10,778,640元+2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1,837,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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