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47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47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47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權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印

上列債權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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