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尤咨婷
被 告 東京采晶髮藝工作室即 王豪恩
被 告 金珮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就原告於110年1月18日提出的明細薪資、借支單及診斷證
明書以書面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 許慧禎